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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材料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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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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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材料包括哪些种类?



 

答:就业材料包括七种:①就业协议书及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②就业证明;③用人单位印制的与毕业生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入伍通知书复印件;⑤自主创业材料为毕业生填写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表》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升学与出国留学的材料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或网上录取信息截图。⑦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如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的提供招录文件复印件或相关录用表格。



 

2、完整的协议书包括哪些项目?



 

答:①用人单位信息、学生信息,需真实完整填写,不可漏填(尤其是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及地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毕业生联系电话等);②协议书内双方约定事宜相关条款需按合同法规定填写(毕业、到岗时间,岗位名称,岗位不可为实习岗,岗位实习时间,约定违约责任等);③单位联系人、毕业生均要签字;④学院就业部门公章;⑤就业单位公章。



 

3、签订劳动合同时,什么样的公章为合格有效的公章?



 

答:公章通常为公司法人章,或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部公章。



 

4、哪些公章不合格?



 

答: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工厂资料章等。



 

5、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是什么?



 

答:就业协议书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证明是就业单位开具的证明学生在该单位就业的材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还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



 

6、合同的合法试用期如何界定?



 

答:合同需有试用期,其中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两至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即为无效合同。(不过有的单位对于超过两年的合同,试用期可能会有所延长至三个月,请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就业协议书填写错误可以涂改吗?



 

答:就业协议书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聘用期限和时间;也不可部分添加重写,易造成涂改的嫌疑。



 

8、就业协议书上交几份?



 

答: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院就业部门只收取其中两份。



 

9、请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http://www.nacao.org.cn/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



 

http://gsxt.saic.gov.cn/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 (该网站可查询企业工商注册号)



 

10、学院如何核查毕业生的就业材料?



 

答:学院审核材料分两步:



 

班级自查:班主任对学生上交的就业材料逐份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就业材料予以退回,并要求学生重新报送;对于就业材料真实性把握不准的,则需要打电话到用人单位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报送至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312。



 

②学院就业部门核查:就业部门工作人员对各班级报送的就业材料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提供就业证明材料比例较高的班级。就业部门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联系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并填写核查记录表,对不真实的材料进行剔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11、就业材料报送时间有何规定?



 

答:每年3月份开始集中收集毕业生就业材料,班级于每周一将就业材料交至招生就业办公室312;学生毕业离校至当年8月28日,每两周(周一)报送一次。9月1日至12月30为统计毕业生离校就业率时间段,就业材料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报送。



 

12、就业材料如果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



 

答:教育部明确规定,毕业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就业材料,不可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学院将被全省乃至全国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就业工作“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如发现违反“四不准”情形的,可向学院就业部门(院办公楼312办公室)举报,电话:5829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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